自贡市文联市级文艺家协(学)会
经费使用管理办法(试行)
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
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文艺家协(学)会经费的使用,加强市文联对协(学)会经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,完善协(学)会经费使用和管理的各项制度,参照自贡市《自贡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实施办法》、《自贡市文联会议费管理实施细则》等规范性文件,结合市级文艺家协(学)会工作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经费的范围
本办法所指经费,是由市文联拨付给各文艺家协(学)会的专项工作经费,会员会费收入以及以协(学)会名义所获得的捐赠、赞助、资助等其他款项。
第三条 经费使用原则
各文艺家协(学)会经费的使用应遵循合理规划、规范使用、公开透明,确保经费用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用途,最大限度地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。
第四条 经费的用途
各文艺家协(学)会经费应当用于:
(一) 文联安排布置的各项专项工作;
(二) 由各文艺家协(学)会主持召开的会员大会、主席团会议、理事会等会议;
(三) 开展业务培训、讲座、论坛、研讨会、支部组织等活动,以及发生的会务费、接待费和授课费;
(四) 开展采风交流活动产生的车费、住宿、伙食费等 ;
(五) 外出参加会议、培训发生的差旅费、培训费;
(六) 看望、慰问老专家及贫困会员等福利性支出;
(七) 本协会日常管理工作开支;
(八) 其他合理支出。
各项费用的使用标准详见附件。
第五条 经费使用的监管机构
市文联办公室对各文艺家协(学)会经费进行日常监管,对文联拨付的专项经费进行事前、事中、事后的全程监管;对协(学)会的其他经费进行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(决算)的监管。
第六条 经费使用的决策机构
各文艺家协(学)会主席团是经费使用的决策机构,负责审议本协(学)会秘书处提供的年度预算、决算方案。
第七条 经费预算的制定
各协(学)会秘书处应当根据下一年工作计划制定经费预算。制定预算后,提交主席团审议决定。 30个工作日内提交至市文联备案。
第八条 经费决算和结余
各文艺家协(学)会经费可以跨年度使用。年底前,各文艺家协(学)会应将该年度经费使用决算,经费结余情况等,经本文艺家协(学)会审议通过后,报市文联备案。
各文艺家协(学)会本年度经费使用情况与经费结余情况,应通过适当方式向本协(学)会会员公布,接受民主监督。
第九条 经费存管账户
市文联专项经费应拨付至各文艺家协(学)会所在对公账户,如有特殊情况,需要拨付至其他指定账户的,应在年度经费拨付之前报市文联批准。
第十条 经费管理制度
各文艺家协(学)会应当指定专门会计人员负责处理经费收支事宜,按照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,妥善保管会计凭证,设置独立的账簿。不得将协(学)会经费同其他经费混同。
第十一条 经费使用的限制
各文艺家协(学)会经费不得出借或用于预算外项目,不得用于进行财务性投资或其他具有风险性的用途。
第十二条 经费使用的程序
各文艺家协(学)会应在使用经费时,严格履行如下申请和审批手续:
(一)符合经费预算项目的,应由经办人员填写书面申请表,说明具体用途、参与人员、相应的预算项目及金额等,并附上财务票据。经办人员在书面申请和财务票据上签名,报本协(学)会分管副主席、主席签批;重大经费支出的,应由各文艺家协(学)会副主席会签,主席签批。
(二)向个人支付的慰问金、讲课费、劳务费等没有财务票据的款项,应制作收条或清单,由收款人签字后作为凭证。若有特殊情况收款人未签字或不能签字的,必须使用转账支付,再由经办人员书面说明情况并签字,本文艺家协(学)会主席签字后作为凭证。
(三)各文艺家协(学)会主席应当对年度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整体上的把握,确保年度总经费支出在当年预算范围内。
第十三条 经费使用情况自查
每年年底或次年年初,由主席或分管财务的副主席审查经费,并及时向全体会员通报。
第十四条 经费使用情况检查
市文联每年年底或次年年初对各文艺家协(学)会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。对使用不规范的协会,责令整改。如发现有违纪违法情况,将依纪依法追究责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