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艺术展厅

    

 

     第一条 为推广文化艺术活动,发挥自贡市文联南湖艺术展厅场地使用功能,特制定本条例。
     第二条 管理机关为自贡市文联。
     第三条 适用场地有:
       1、展览大厅(480m2),展线170米,可展出100-120幅作品
       2、展厅橱窗,可展出20幅作品
       3、报告厅(70m2),最多可容纳50人休息、座谈。
       展览大厅全年可提供15——20次展出场次,每次展期为5——10天。
     第四条 符合下列活动之一者,依规定申请使用本展厅场地:
       1、国际、国家及省、市、文化艺术交流活动。
       2、教育性、学术性、普及性活动。
       3、其它经政府核准的活动。
          以上展览免收场租费。
     第五条 本展厅作息时间
        每日 下午15:00——18:00         晚上19:00——21:00
       (如遇特殊时段可协商后调整)。
     第六条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本展厅应立即停止其使用,其已缴纳之保证金及有关费用不予退还:
       1、活动内容与申请登记内容不符或将场地转让他人使用者。
       2、有损害展厅建筑或设备,经审查不宜使用者。
       3、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和行为的。
     第七条 申请者需于场地使用前十日填具申请表,附活动程序表,向本展厅管理部门提出申请,经核准后,应预缴保证金,并于使用前七日缴清各项费用,逾期或放弃使用者,已缴之保证金概不退还。场地使用完毕,经本展厅认定无损毁各项设施时,保证金无息退还。
     第八条 由本会主办或承办的活动免收各项费用,其它经本展厅核准后,活动免收场地费。
     第九条 申请者如需制发入场券,应先将样本送本展厅管理部门审查,活动期间应遵守会场秩序。
     第十条 申请者如需使用本展厅设备,应于办理申请手续时注明。除新闻报导外,如需进行现场播音、录音、录像或实况转播时,应事先申请,经本馆核准并缴交相关费用后始得为之。
     第十一条 申请者未经本展厅同意前,不得擅自使用本展厅设备及电源。
     第十二条 申请者于使用期间之场地清洁、公共秩序、安全维护、伤患救护等,应自行负责,并协调本展厅处理。
     第十三条 经申请核准者除遇不可抗力之情事外,其它因故必须改期或终止使用时,应于原核准使用前五日申请改期或终止使用。
     第十四条 本展厅因不可归责之事由无法提供场地时,于原核准使用前五日通知申请者改期,如无法改期者,双方协商解决。
     第十五条 申请者如需布置场地,应先征求本展厅同意,并于核准期限内回复原状,违反者,得由本展厅进行雇工拆除并视同废弃物处理,所需拆除费用由申请者支付。
     第十六条 使用本展厅场地、器材及设备应注意维护,如有损坏应即修复,若经本展厅修复者,申请者应支付修复费用。使用器材、设备如有遗失或不能修复者,应照价赔偿。
     第十七条 申请者超时使用本馆场地,应依场地使用收费标准加收费用。

 

地址:汇东新区汇川路1001号(南湖体育场内)
电话:(0813)8258989